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墮胎:停不了的爭論
Abortion: The Issue That Won't Go Away

 

作者:John H. Stoll(約翰.史托), Ph.D., Executive Director, ASK, Inc.

Dr. John H. Stoll是A.S.K., Inc.的行政董事,而A.S.K., Inc.是一間專業輔導及教授聖經的機構。過去四十五年,Dr. Stoll曾任五間基督教學院或神學院的教授,他是神學家,亦是婚姻與家庭治療師。過去十八年期間,他在美國Minneapolis的基督教心理診療所擔任主任。

譯者:鄧潔儀,簡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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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權聲明

 

今日最令人激憤和意見分歧的議題,無一可與墮胎相提並論。墮胎問題在過往已非常嚴重,似乎日後亦會成為更大的問題,而基督徒對於聖經怎樣看這問題亦有不同見解。

要在每一件事上得到適當的結論,我們必須考慮聖經裡清晰和明確的原則。聖經在生活上的指引是直接的,就是 神給予生命,也收取生命(使徒行傳17:26-28),我們的生命都在祂手中。聖經亦指出生命源自受孕一刻(耶利米書1:5),取去別人的生命就是殺人(出埃及記20:13),只有  神有權掌握創造與死亡,凡違反這些原則的都是違反聖經的命令。

另一方面,我們必須確認一點,一些接受聖經原則的基督徒與世界上其他人是不同的,所以,把聖經原則加諸於不接受聖經的人身上,是對聖經和我們基督徒的立場有害的。
除非事情會影響個人利益,否則非基督徒是不會接受聖經的道德命令。當政府制定一些人們不喜歡的法律時,人們一是避之則吉,或是在不違己見之下服從,因為他們不服從便要受罰,但道德上,他們並不信服。

人們的確有權選擇,而女性亦有權選擇墮胎,根據聖經原則,她是錯的,但這仍是她的選擇。人類可以在道德上立法,如通姦、行騙,但卻不能立法要求人生活正直,因為正直是發自內心的。法律立例禁止人們說謊和行騙,但每日人們都在做這些事,而女性選擇墮胎亦然,她是根據她個人意願來作選擇的。基督徒把聖經原則加諸於非基督徒身上,嘗試用抗議來制止她,都是不恰當的,尤其是像墮胎這類容易令人情緒激動的處境。

因為神的律法是神聖和公義,且是絕對和平等的,祂並沒有把罪分等級,看某人的罪比另一人的重,而是一視同仁,墮胎、說謊、行騙和貪婪,在祂眼中都是同樣的錯,所以在墮胎一事上,我們不應訴諸上街遊行、抗議,而是勸阻她們,告知她們,這選擇在神眼中是道德上錯誤的。

有一天,神對墮胎的審判將變為事實。今天是神恩典的日子(彼得後書3:9),基督徒應樹立基督徒愛與接納的榜樣,藉此更有力地影響非信徒,而不是強迫女性違反她們的意願。

有句古舊的格言:「『好人』常常是『最好』的敵人」。一個人拒絕墮胎當然是好事,但如果一個女性墮了胎,我們不應容讓我們的厭惡蓋過最好的,而是要在她面前立下基督徒的好榜樣(羅馬書14:16;彼得前書3:16)。 作為一個的基督徒,面對充斥自私的無神世界,最好的方法是在他人面前樹立基督徒愛和樂於助人的榜樣。神是最終的審判官,有一天,祂會要整個世界來到祂的審判寶座前(哥林多前書4:5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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