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有民,那有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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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權聲明
基督徒應否愛國?自基督教傳入中國以來,這個問題一直都有人在問。這個問題的意思,本來是在問:「基督徒該否愛中華民族、愛中國人?」然而,隨著政治環境的轉變,問題的意思亦變為:「基督徒應否支持中國的建制?」有些人或是出於信仰的立場、或是出於政治的考慮,對這個問題會爽快的答:「是!」
在二零零三年,香港政府企圖以國家安全之名通過一條甚有爭議性的法例。某親建制政黨力撐政府的提議,於街道上的宣傳橫額聲言:「沒有國,那有家?」該宣傳的言下之意,就是國家建制比個人更為重要。然而,究竟國家是為了國民而設,還是國民是為國家而活?
在這裡,筆者想起了一位剛成為社會學碩士的姊妹。有一天她對我說,出於憐憫,她不願再有新移民受苦,因此她支持政府限制移民的政策。當我再問她對政府抹黑新移民的做法有何看法,她便說世界不是天國,政府在技術上總需要行些必要的惡,沒有參與施政的人沒有批評的資格
。[1]
當那姊妹說這些話的時候,筆者看不見基督徒當有的憐憫心腸,只看見一副冷酷的官僚嘴臉。也許這是因為她鑽研社會學,深知道社會運作的模式,卻不幸地把自己認識的實然當成是應然。她這句話背後的邏輯,就是認為人民當為國家的施政作出犧牲,只當遷就、不應埋怨。
國家是人民設立的工具
然而,這種講法也默認了人民當為了國家而生活。但這是真理嗎?
認為人民為國家生活的人,總喜愛引用已故美國總統約翰.甘乃迪的名言。甘氏曾勸戒國民:「不要問國家可以為你作甚麼,乃要問你可為國家做甚麼。」然而,他們卻忘記了甘氏所指的國家是怎麼是一個怎樣的國家。甘乃迪指的,是一個民主國家,是一個民享、民治、民有的國家。(當時的美國是否一個這樣的國家,則是另一個問題。)那麼,人民之所以應當為國家效力,是因為國家是為人民的福祉而設立的。
國家及政府的存在並非必然。在未有國家及政府之前,人類早已生活了好一段日子。家庭及社區,存在的時間比國家及政府更早。只是後來人類的數量日益增加,人們才遂漸團結起來。不同的家庭組成了部落,不同的部落組成了民族,一個或多個的部族組成了國家。而為了管理這國家,政府才有成立的需要。從時序來說,國家晚於人民出現、且是為了人類發展的需要而出現。國家及政府皆只是工具,而不應該是人類的終極關懷。
筆者相信人是群體的動物,也反對個人主義及隨之而來的自私。然而,當人為所屬的群體負責任時,他是為他鄰舍的福祉而作。人當愛鄰舍,鄰舍的福祉卻不等於當權者的要求、或是虛無縹緲的國家利益。亦因此,要求人民為國家犧牲是歪理
[2],要求國家為人民做點事才是合理。
君王只是上主的工具
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來看,君王及政權均只是上主的工具。政治權威的存在乃是有其目的,君王只是僕人、只是管家,沒有頤指氣使的權利。
也許有人會以羅馬書十三章為根據,認為基督徒當服從一切的政權。一些人甚至提出了君權神授的謬論,主張國民當為國君而活。這些道理之所以出現,一方面是因為一些人誤解了「順服政權」的意思[3]
,另一方面則是因為他們忽略了聖經其他的教導。
令人費解的是,他們似乎連羅馬書十三章也看得不夠仔細。信徒之所以要順服政權,並不是沒有原因的。這段經文說明神授權政權賞善罰惡,亦因而信徒當順服政權。也就是說,信徒順服政權是因為政權要履行職責,而不是因為政權本身具有無上的權威。當一些人以羅馬書十三章將暴政合理化,他其實是在歪曲聖經,好像一些人曲解甘乃迪那篇演說一樣。
在申命記十七章,記載了上主對君王頒佈的律法。上主禁止君王擴充兵力、積聚財富及擁有太多妃嬪。合乎上主心意的君王不是以自己為法律,而是應執行上主的律法。君王也不可以驕傲,視自己高於其他國民。而箴言三十一章中利慕伊勒王母親的訓言,則強調君王對弱勢社群的責任。與當時的政治風氣相比,聖經的信息是獨特的。聖經比當時的論述更強調君王對弱者的責任,卻不像當時的論述那樣教導君王如何保有權力[4]
。在上主的眼中,政權只是執行上主公義的工具,上主是為了自己的榮耀及人民的福祉而給予政權權力的。國家是為了上主及人民而存在,人民則是為上主而活、而不是為政權而活。
當政權多行不義,信徒應當疾呼:「順從神不順從人,乃是理所當然的。」聖經的啟示錄就記載了信徒如何回應一個暴虐的政權。我們知道,啟示錄中的信徒們沒有服從,甚至有人因此而殉道[5]
。政權的權力,乃建基於它對上主及人民的責任。一個拒絕公義、輕視民意的政權,沒有要求人民服從的權利。
總結
國家不是上帝,它不應是人民的終極關懷。國家政權的功用,乃在於賞善罰惡及保護弱小。國家政權對上主及人民皆有重大的責任,而它的權力只是為履行此等責任而設。當權者不應該肆意擴充自己的權力,將自己置於人民之上。
上主的榮耀、個人的自由人權以及群體中的相親相愛,這一切都比國家及政權都來得重要。國家政權是為這些而建立的,人民卻非為國家政權而活。要是一個國家的政權輕視真理、侵害人民的權利、分化社群的關係,「沒有國,那有家」只會是一句諷刺的空話。
- 政府也許真的不能避免必要的惡。然而,這不是政府抹黑對手的藉口,因為這是不必要的。而即使政府真的行了一些必要的惡(如對他國戰爭),政府也當以遺憾及嚴肅的態度處理,不應像這位姊妹那樣視人民遷就政府為理所當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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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除非我們可以提出證據,證明為了鄰舍我們需要為國犧牲。例如在日本人入侵中國,殘害中國同胞的時候,中國人當為國家奮起抗戰。〔返回〕
- 順服乃是出於自願,其字義並無屈從權力的意思。參拙作<順服還是抗命?>,《時代論壇》,第768期,2002年5月19日〔返回〕
- Richard Bauckham著,廖惠堂譯,《政治中的聖經》(香港:基道,2001),頁64-65〔返回〕
- 龔立人,<我們還有明天-受壓逼者的福音>,鄧紹光篇,《認知解讀啟示錄》(香港:基道,2002),頁114-117〔返回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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